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86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长江上游地区工业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贵州的倾斜力度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支持贵州省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和尾矿库污染治理,2019年至2021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1亿元支持贵州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项目以及0.66亿元支持尾矿库治理项目,其中支持磷石膏污染堆场渗滤液污染治理、煤矸石以及锰渣库污染治理等3.2亿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大精准支持力度,推动贵州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关于探索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积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地方各级政府不断探索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形式,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突破口,大胆创新区域间生态保护的合作方式,加快推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系统总结地方成功实践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作出专门规定。一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和支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二是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责,提出流域沿线相邻省份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签订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同时,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机制建立难的问题,提出上一级政府应承担协调职责。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进一步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三、关于将磷石膏排放标准由推荐标准改为强制标准
目前,磷肥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污染控制分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这些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关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废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中也有明确规定。《磷石膏》(GB/T 23456)国家标准规定了磷石膏产品基本要求,以及用于建材、装饰装修材料时的指标要求,属于产品质量标准。进入渣场的磷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进行管理,不适用产品质量标准。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磷石膏产业化、市场化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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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