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21号建议的答复
安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支持巢湖湿地生态治理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2019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明确“以巢湖、洪泽湖、高邮湖、淀山湖、华阳湖等湖泊为重点,完善湖泊综合管控体系,加强湖泊上游源头水源涵养保护和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加强环巢湖地区、崇明岛生态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投资安排等方面对巢湖湿地生态治理予以支持。一是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2020年工作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7号),明确提出加快环巢湖湿地、洪泽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在建项目建设。二是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21〕第13号)明确将“环巢湖生态建设”“巢湖流域生态保护与水环境综合治理”“骆岗生态公园”等列为重大项目。
下一步,我们将编制出台长三角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长江经济带湿地保护和修复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的巢湖湿地生态治理重大项目统筹研究纳入,并对纳入有关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加大协调调度力度,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感谢安徽代表团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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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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