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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10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谋划建设“浙沪海上合作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国家移民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浙沪海上合作示范区建设方案。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以资本为纽带深化沪浙洋山开发合作”“加强浙沪洋山区域合作开发,共同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2019年8月,经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近期重点工作、重点事项和重点项目清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5号),将“研究制定沪浙洋山区域合作开发方案”列入重点事项清单,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浙江省、我委、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12月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就“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上海市会同浙江省以及江苏省、安徽省在深入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基础上,2021年上半年已初步形成《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总体方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了专题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地方在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中的重大问题。“浙沪海上合作示范区”包括浙江洋山、上海临港等区域,是构建长三角港口群一体化治理体系中关注的重点区域,其中涉及的投资管理模式、财税分享机制、市场要素对接、公共服务共享等问题将作为重大问题深入研究,在地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纳入《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总体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在构建长三角港口群一体化治理体系工作中统筹推进沪浙洋山开发合作。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建立健全长江流域—长三角—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联动机制,积极支持浙沪等地海洋工程环评和海洋倾废许可申请工作。国家移民管理局将指导浙沪边检机关密切配合优化创新港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积极支持浙沪海上合作发展。

  二、关于构建海上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协同推进机制。2021年5月,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沪苏浙皖三省一市政府、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成立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设立投资开发公司、完善利益分配格局、区域间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由地方层面充分研究协商达成一致后纳入《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总体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构建长三角世界级港口群形成一体化治理体系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在充分尊重地方合作意愿基础上统筹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关于支持浙沪海上合作在有关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根据《规划纲要》部署,浙沪海上合作已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宁波前湾沪浙合作发展区、沪甬通道、沪舟甬跨海通道等相关布局。2020年4月我委联合交通运输部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明确“规划研究沪甬、沪舟甬、东海二桥等跨海通道”。交通运输部已会同浙江省、上海市政府联合审查洋山深水港区规划方案并印发审查意见,协调推动沪苏浙三地船舶登记机关建立业务协同机制,推动船舶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2020年12月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台服务促进长三角航运枢纽建设具体措施,实现了长三角区域边检行政许可“随时办”“全网办”“靠前办”,有力助推了浙沪海上合作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对沪甬通道、沪舟甬跨海通道、宁波前湾沪浙合作发展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浙沪海上合作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联动发展,指导地方加快洋山深水港区规划环评,为规划批复创造条件,推进小洋山北侧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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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6日

发布时间:2021/08/16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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