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92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细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2018年随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推行,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管理模式从以“正面清单”为主向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全面转型。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和模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依法禁止或限制投资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统一列出,清单之外的一般性行业“非禁即入”,相比传统的市场准入管理理念迈进了一大步。您所提建议对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作用,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参考借鉴。现将我们在相关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考虑作简要报告。
一、相关领域负面清单制度现状及工作进展
(一)关于确立维护“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2018年以来,我委、商务部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并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一方面,推动全国性准入类负面清单规范整合,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限制目录)》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全国性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另一方面,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现有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具有负面清单性质的政策性文件,共计清理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负面清单满天飞”情况得到有效遏止。2019年10月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二)关于相关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定位及衔接问题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统一制定发布,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提出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环境准入要求。目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要点(试行)》,31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省级“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全面进入落地实施应用阶段。《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对岸线、河段、区域提出管控要求,沿江省市结合自身实际,印发本省市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建立了“负面清单指南+沿江11省市实施细则”的制度体系。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准入事项和管理措施已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三)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问题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说明”部分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其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
严格落实并巩固维护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其他领域负面清单的协同联动。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制度衔接整合
我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将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等制度体系,做好成果实施应用工作指导,推动建立完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三)持续优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体例架构
我委、商务部坚持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订发布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梳理细化清单事项所属行业分类,持续优化完善清单制度设计、体例架构,年内将修订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清单事项主管部门、设立依据、审批层级、办理流程条件等全面公开,实现清单事项“一目了然、一网通办”,准入办理透明便捷。
(四)不断推动提升市场准入效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有关要求,探索制定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标准并开展综合评估,全面掌握市场准入环境的基本情况,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使一批典型准入壁垒问题得到破解,真正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努力实现市场准入环节高效能治理。
关于您提出的构建市场准入、环境准入、区域准入、安全准入等四类负面清单体系和通过细化分类等方式提高负面清单精细化水平有关建议,对我们下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现有工作进展予以认真考虑,加强政策研究论证,并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就不同负面清单之间以及负面清单与产业政策之间的衔接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构建更具操作性的负面清单体系,推动负面清单制度不断完善。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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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