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44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完善法律、标准、政策和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有关要求,2021年5月,我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在海水淡化规模化供水、运营管理、政策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集成示范,推动建设4—6个海水淡化示范城市”。自然资源部会同我委、财政部,通过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海水淡化产业链协同创新、产业集聚和体制机制创新。水利部积极完善海水淡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现行《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目前正在起草中的《节约用水条例》设专门条款规定“沿海缺水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使用海水淡化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委、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推动海水淡化试点示范建设,总结推广示范示范先进经验,加快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将鼓励开展海水淡化地方立法实践,积极支持有关地方开展海水淡化立法工作,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水利部将在《水法》修订前期研究中进一步加强海水淡化的研究论证工作,积极推动《节约用水条例》颁布实施。
二、关于建立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标准体系
2015年,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了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分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批准发布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26项、行业标准41项,内容涵盖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化设计、产品水水质、浓盐水入海等方面。《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加强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管网的水质稳定性控制技术试点示范,完善入网监测体系建设,适时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完善浓盐水入海相关标准规范,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浓盐水可采取混合稀释、加速扩散等方式处置后入海。”
下一步,我委将与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一道,继续加强海水淡化标准化工作,完善标准体系,推动重要标准制修订,满足我国海水淡化高质量发展需求。
三、关于建立完善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政策体系
长期以来,国家重视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推动形成了有层次的海水淡化相关政策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明确了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总体思路、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等;国务院批复水利部印发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提出,加大沿海地区及海岛地区海水淡化利用水平,重点用于解决缺水及海岛地区部分生活用水;鼓励沿海火(核)电、石油石化、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积极采用海水淡化、海水冷却技术,降低新鲜水取用量。《行动计划》提出,“沿海缺水地区要将海水淡化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切实纳入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提高海水淡化水在水资源中的配置比例”、“因地制宜确定海水淡化水进入市政供水管网的安全掺混比例,在出厂、管网、终端等环节开展海水淡化水质监控”、“依法强化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配套设施等保障”等;《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2025年底前对海水淡化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同时,沿海地区积极探索海水淡化利用的相关激励政策。例如,《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对取用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海水淡化骨干工程项目”,为推动海水淡化提供了经费保障;《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将青岛市百发海水淡化项目列入财政补贴范围,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下一步,我委、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抓实抓好《行动计划》落地实施,积极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四、关于建立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2020年11月,我委、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更新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完善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由我委、自然资源部共同牵头,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共同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召开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会议,落实《行动计划》,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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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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