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7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流域生活垃圾处置长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
目前,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从严控制新设政府性基金。2015年,《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不宜从三峡电站发电收入中拨出部分资金建立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基金。
国家积极支持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动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和我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2019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超100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2020年,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提出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十三五”时期,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180亿元支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入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均对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提出了要求,明确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结合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情况,将收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投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二、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
国家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重点解决长江经济带内河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安排8.45亿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设施和水上洗舱站建设。经过1年的专项整治,完成了长江港口污染接收设施建设任务,加强了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2021年,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长江经济带航运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政策,拓宽资金渠道。
下一步,我们继续推动落实《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有关要求,指导地方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短板。印发《“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等,部署加强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有效运行。继续安排中央资金支持污水处理和船舶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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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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