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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3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近期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核心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制度,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励生态保护者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条例》吸纳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普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目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展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地方政府间开展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社会各类主体参与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主体的义务和职责。目前,《条例》已按程序上报国务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立法审查等相关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进一步完善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关于完善配套机制的意见。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森林、草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补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同时,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注重调动和发挥公众和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另一方面,明确表彰奖励机制,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制定为契机,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的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高效的补偿政策评估等配套机制,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效果。

  三是关于积极开展流域补偿试点的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财政部、我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予以规范,提出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以更好地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2020年以来,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对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资金倾斜。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力地加快了流域污染治理的步伐。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不断健全和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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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9日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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