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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8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为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在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加快推动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针对您提出的“加快中央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工作”等建议,近年来,我委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起草《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组建立法研究工作专班,赴12个省(区、市)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和委托召开专题座谈会90余场,委托中央党校、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开展重难点问题专题研究,举办社会信用法治征文等活动。截至目前,草案文本已历经60余次修改,两次征求各地方、各部门意见,对您关注的信用信息分类、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服务、联合奖惩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目前,我委正在抓紧修改完善草案文本。

  二是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信用措施入法。据不完全统计,已有36部法律、44部行政法规中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为各领域信用监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推动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

  三是大力支持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目前已有13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3个地方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12个地方已列入立法计划。

  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牵头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就是为了充分解决您关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广泛归集共享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成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此外,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约11亿自然人、60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4亿户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同时,“信用中国”网站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日访问量达1.2亿次,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日均查询量近900万次,为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加强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在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基础上,我委不断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信用支撑。如,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以信用畅通资金直达中小微企业机制。“信易贷”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开发提供多样化信用融资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截至2021年5月末,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累计发放贷款3.7万亿元。与此同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加工信用信息,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经人民银行备案的133家企业征信机构每年累计向金融机构及商事主体提供各类征信服务86亿余次。人民银行对7家市场化征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监测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7家机构已累计帮助245万余家小微企业获得融资1.5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6300余亿元。

  四、关于国家层面对信用措施的统一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已开始清理规范信用领域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关于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指导意见》明确,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正在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除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进行科学统一界定外,目录对公共信用信息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也提出规范要求。

  二是关于失信惩戒。《指导意见》明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正在牵头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对各项失信行为明确了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同时明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标准上加重惩戒,有利于规范和遏制您关注的“信用惩戒泛化、滥化现象”。

  三是关于信用修复协同。《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今年5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信用中国”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等要求,有助于加快推动实现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四是关于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渐建立完善了同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机制,“总枢纽”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求,人民银行建立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在不同领域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不同平台归集的信息性质、信息主体、生成机制、应用方式、公开要求等差异较大。我委正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平台间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尽快实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与有关部门一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着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基础、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体系、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水平,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一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夯实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加快出台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完善信用信息标准,提升信息归集质量和共享开放水平。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创新运用“信易贷”等模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依法依规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进一步发展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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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7日

发布时间:2021/08/17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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