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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2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中小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只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才能真正使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加快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整合,着力打破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推动信用赋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同时,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使用范围,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采纳。结合您的有关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2020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人民银行会同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一是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前正按程序征求意见。目录和清单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等行为均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要求各地方、有关部门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确定失信惩戒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过惩相当。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信用领域政策措施。2020年以来,我委指导协调各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信用领域现行制度文件进行梳理排查,确保各项措施严格遵循法治轨道。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推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从2017年起,“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了信用修复规则,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只要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即撤销信息公示,恢复良好信用。最高人民法院、税务总局等部门也探索建立了信用修复相关制度。二是完善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设计。2019年,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明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2021年,研究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今年5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信用赋能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

  一是大力推广“信易贷”模式。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委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信易贷”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入驻平台提供多元化信用产品,扩大信用贷款占比及规模,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截至2021年5月末,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发放贷款已近3.7万亿元。二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对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等4个文件,指导各地加强政银企对接,确保政策精准有效落地。

  四、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一是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7月,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条例内容,为推动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功能。2020年,平台累计登记拖欠信息11205笔,登记拖欠金额近350亿元。二是持续开展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委等有关部门,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因拖欠账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并公布典型拖欠案例,宣传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据统计,2019、2020两年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偿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欠款8500多亿元。

  五、按照司法谦抑性原则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是给予被执行人一定宽限期。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执行理念》),明确各地方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1-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要求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及时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二是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理念》和《若干问题》对善意文明执行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采取查封措施一定要与债权的实现相适应,不能过度执行。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死封”,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对查封的被执行企业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三是推动促成执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或者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特别是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尽量引导债权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

  六、推动裁判文书公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推进审判公开和推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与有关部门一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夯实企业信用建设法治基础。加快出台相关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问题。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快推进全国“信易贷”平台与地方各级“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构建全国“信易贷”平台一体化网络。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方式,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降低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推动建立政银企担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

  三是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编写《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制定投诉处理办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对因拖欠账款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予以共享。

  四是更好体现司法谦抑性。进一步推进各地贯彻落实《执行理念》,加快修订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两个司法解释,提升失信惩戒的精准性。同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相关制度,避免使涉诉信息成为中小企业负面评价指标,为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五是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加大推进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文件落实力度,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各地区、有关部门将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提高执行力,确保政策红利切实惠及广大中小企业。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7日

发布时间:2021/07/07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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