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41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李克强总理强调,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保障。你们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采纳。结合你们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力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牵头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信息共享范围窄”等问题。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广泛归集共享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成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此外,人民银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约11亿自然人、600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4亿户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同时,“信用中国”网站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日访问量达1.2亿次,为提高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加强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在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价值,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信用支撑。比如,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以信用畅通资金直达中小微企业机制。“信易贷”平台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充分运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开发提供多样化信用融资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截至2021年5月末,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累计发放贷款3.7万亿元。与此同时,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加工信用信息,壮大信用服务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经人民银行备案的133家企业征信机构每年累计向金融机构及商事主体提供各类征信服务86亿余次。人民银行对7家市场化征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监测显示,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7家机构已累计帮助245万余家小微企业获得融资1.5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6300余亿元。

  三、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明确提出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对解决“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和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难”等问题。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指导意见》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同时要求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的数据要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三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要按照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个人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四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履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程序,行政机关做出认定严重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同时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和救济的措施和程序。

  四、依法依规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依法依规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取得显著成效,“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社会氛围逐渐形成。以法院执行为例,截至目前共有541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2020年执行到位金额1.9万亿元,同比上升8.1%。2020年春节专项行动共为22.85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待遇34亿元。与此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为推动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开展,我委、人民银行正牵头编制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拟对失信惩戒措施的具体内容、惩戒对象、实施主体等作出规范性要求,目前正按程序征求意见。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确定失信惩戒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过惩相当。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与有关部门一道,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扎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体系,完善信用信息标准,提升信息归集质量和共享开放水平。

  二是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建立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依法依规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共享,进一步发展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提高信用产品质量,提升信用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加快出台相关目录清单,依法依规做好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机制。

  四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发挥“信用中国”网站窗口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开展“诚信之星”、“诚信建设万里行”、“网络诚信大会”等活动,持续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感谢你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9日

发布时间:2021/08/19
来源:财金司
[ 打印 ]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