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9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用修复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诚如您所提,目前在信用修复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您提出的规范失信约束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适当调整失信惩戒有效期限等建议针对性很强,对下一步改进和完善信用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和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一)加强相关顶层制度设计。2020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印发实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一是牵头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前正按程序征求意见,拟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等行为提出规范性要求,指导各地方、有关部门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确定失信惩戒措施,确保依法依规、过惩相当。二是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去年以来,我委指导协调各地方、有关部门对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制度文件进行梳理筛查,要求限制规范完善,确保各项措施严格遵循法治轨道。
(二)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细化相关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出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程序、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的内容、应当删除失信的情形及救济途径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执行。
二、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一)推动开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近年来,我委积极推动各地区、有关部门扎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有力支撑“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从2017年起,“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分级分类、过惩相当的原则制定了信用修复规则,对绝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只要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即撤销信息公示,恢复良好信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等信用修复机制。有关征信机构认真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删除到期的不良信息。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下,信用修复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二)完善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设计。2019年,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明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具体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2021年,我委研究起草《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拟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完善,今年5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系统中设置结案限制,对于执行完毕的案件,系统操作结案时自动提醒删除失信信息。上线智慧执行APP(当事人终端),进一步畅通当事人联系法官渠道,支持失信被执行人在线提出删除申请,相关申请及留言实时推送至法官办案平台。指导青岛、宁波等地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试点工作,确定信用修复标准,完善信用修复流程,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充分吸收地方法院试点经验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拟进一步增加完善信用修复相关内容。
三、探索优化调整失信惩戒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人民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坚持“严格依法、审慎适用”的原则,将失信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对于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
四、加快《社会信用法》立法进程
目前,《社会信用法》已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我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社会信用法的立法工作。在《社会信用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积极开展前期调研,组织专家学者充分论证,认真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注重研究借鉴国外做法,对信用修复、失信惩戒等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草案文本已先后两轮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正抓紧修改完善。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与有关部门一道,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制定出台相关目录清单。二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条件、程序等内容。三是进一步研究优化失信惩戒期限,探索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分级分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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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