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5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将汕尾革命老区加快农田小水利设施建设纳入专项债予以支持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我委和财政部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按照国务院部署,我委组织各地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积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准备各项工作,支持政府主导、早晚都要干、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一致报省级政府同意后,将专项债券项目清单和债券资金额度需求报我委和财政部。我委对地方上报项目审核后形成项目清单,转财政部纳入政府债券项目库,各地在本省(区、市)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予以发行安排。具体到水利领域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我委重点支持具备供水、发电等收益能力的工程,主要包括水库、引调水、城乡供水一体化、结合供水的灌区等工程。
二、关于汕尾革命老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我委高度重视广东省农业节水工程,“十三五”期间我委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5亿元支持广东省韩江粤东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2021年,我委先后将汕尾市海丰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陆河县农村集中供水升级改造工程、陆河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项目投资共计30亿元,专项债券需求为11.5亿元。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项目需求等实际情况,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时统筹研究支持汕尾革命老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议汕尾革命老区深入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债券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日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