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9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疏导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抽水蓄能电站具有调峰、调频、调压、系统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是电力系统最主要的调节电源,在保障电力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性能等方面发挥着“稳定器”“调节器”作用。2004年以来,我委逐步建立健全抽水蓄能价格机制,2014年出台《关于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对促进抽水蓄能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新能源占比的不断提高,原有价格机制运行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21年4月30日,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的分摊方式。一是完善容量电费在多个省级电网的分摊方式。明确根据功能和服务情况,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需要在多个省级电网分摊的,由我委组织相关省区协商确定分摊比例,或参照《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2020〕100号)明确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分摊比例合理确定。已经明确容量电费分摊比例的在运电站继续按现行分摊比例执行,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二是完善容量电费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间的分摊方式。根据项目核准文件,抽水蓄能电站明确同时服务于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的,应明确机组容量分摊比例,容量电费按容量分摊比例在特定电源和电力系统之间进行分摊。特定电源应分摊的容量电费由相关受益主体承担,并在核定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时相应扣减。
下一步,对安徽省内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如果服务多个省级电网且尚未明确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我们将根据《意见》规定,组织相关省份协商确定分摊比例,以更好满足相关省份实际需求,最大程度发挥抽水蓄能电站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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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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