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9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社会用电成本与保持合理电价水平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推进各种能源价格调整 电力价格方面。电力是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电力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直接关系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近年来,我委在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管住中间”的同时,有序推进上网侧、销售侧电价放开,加快形成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体现不同电源功能作用、有利引导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价格信号,对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综合采取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例,与2014年水平相比,当前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降约0.06元、0.23元,降幅达到10%和29%,累计年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约5000亿元。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的冲击,我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企业用户电价5%,全年可累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120亿元。 油气价格方面。近年来,我国石油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在成品油方面,建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挂钩联动的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能够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今年年初,国际油价震荡下行,国内汽油、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连续3次下调,每吨分别降低1850元、1780元,有效降低了全社会用油成本。天然气方面,占消费总量50%左右的天然气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其余气量建立了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价格机制。今年2月,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80亿元以上。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电力、油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价格更好反映能源资源稀缺程度和供需关系。 二、关于合理核定输配电价 2019年,我委启动了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充分总结借鉴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实践和国外输配电价监管经验,修订完善并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目前,我委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5个区域电网和33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工作,已基本完成。我们按照定价办法要求,将符合办法规定的预计新增投资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有效保障电网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 三、关于在农网改造、脱贫攻坚等领域建立电力普遍服务机制 为支持农村电力发展,国务院批准设立农网还贷资金,该资金按销售电量的2分/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主要用于支持电力企业农网改造升级。其中,山西等9个实行“一省多贷”(即农网改造升级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的省份,农网还贷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一省一贷”的其他省份,农网还贷资金作为电力企业收入管理。因此,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国家大力实施减税降费,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在政府性基金方面,对于新设基金实行从严管理。《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明确要求,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因此,目前不宜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另行设立电力普遍服务基金。 四、关于加大力度清理转供电加价 2018年以来,为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让众多转供电终端用户得到政策红利,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大力推进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清理规范工作。一是系统部署。2018年,先后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对全国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政策目标、推进原则、实施路径;2019年,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等文件,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同步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对重点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2020年,先后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均明确要求、积极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二是推动户表改造。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抓紧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从源头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问题。明确电网企业可将由于“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费用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调动电网企业积极性,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推动产权清晰、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尽快完成改造。 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落地,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打通降价政策红利传导“最后一公里”,2018年和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共检查了8万多家转供电主体,推动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落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20〕90号)中要求重点加强转供电行为监督检查,转供电主体应将降价优惠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违反规定在转供环节加收费用。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联合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开展回头看和降价效果跟踪反馈,强化价格行为监管防止反弹;进一步完善转供电收费政策,引导电网公司与转供电主体之间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一户一表改造,尽快实现直供电,逐步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收费问题。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