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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6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清理规范转供电采取的措施
  2018年以来,为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让众多转供电终端用户得到政策红利,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大力推进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清理规范工作。一是系统部署。2018年,先后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对全国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政策目标、推进原则、实施路径;2019年,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等文件,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同步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对重点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2020年,先后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均明确要求、积极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二是推动户表改造。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抓紧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从源头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问题。明确电网企业可将由于“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费用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调动电网企业积极性,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推动产权清晰、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尽快完成改造。
  2018年和2019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共检查了8万多家转供电主体,推动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落地。正如您指出的那样,对转供电主体的处罚定性上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实施行政处罚存在较大风险。为消除地方畏难情绪,市场监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转供电主体违法案件,共检查三家转供电主体,责令其限期清退多收电费并彻底整改,并对其中两家实施行政处罚,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也查处了一批转供电环节的电力价格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整改规范,责令退款,也根据案件事实分别依据《电力法》和《价格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电力价格改革方向,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售电等竞争性环节电价,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电力市场整体效率。同时,将继续联合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开展回头看和降价效果跟踪反馈,强化价格行为监管防止反弹。一是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主体可暂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供电企业缴纳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费用。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二是推动电网企业加快户表改造。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多、矛盾集中的区域,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对产权清晰、具备条件的,推动电网企业主动对接,抓紧开展改造。对新增电力用户,尽可能实现“一户一表”,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主体。三是坚决清理取消供电环节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积极参考。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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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3日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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