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151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拖欠的再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们在建议中提出,近年来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加上疫情影响,给企业的正常经营形成巨大打击。建议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强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追缴清算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征收。 对于您们提出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我委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为弥补补贴资金缺口,我委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6次电价调整中,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补贴标准逐步提高。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是经国务院同意设立、随电网企业销售电价征收,其征收及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我们赞同您们提出的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足额征收工作等建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电力销售环节征收,核心是要求全国电力消费者公平地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额外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自备电厂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我们也将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基金足额征收和追缴工作。 对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欠费的问题,我们配合财政部门研究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通过提高自备电厂政府性基金征收率,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要求合理控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规模,完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及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0日
发布时间:2020/09/10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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