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8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公民和企业社会信誉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财经委、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诚如您指出,信用信息的采集还存在不规范现象,一些信用中介机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等问题。您提出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发展信用教育、强化信用意识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下一步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现将相关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考虑报告如下。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 一是推动《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进程。《社会信用法》已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我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社会信用法的立法工作,已形成《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并召开10余场社会信用立法研讨会,就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理念、法律逻辑、立法模式、遵循原则、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严重失信名单与失信惩戒的法理性质、信用监管的法律规则等问题,广泛听取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2020年1月,《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正式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同时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目前正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 二是完善征信领域法规、制度建设。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对征信信息的采集等进行了专门规范。人民银行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征信业领域法规制度体系。 三是规范失信惩戒制度。7月22日我委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要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合适的泛用乃至滥用;要确保过惩相当,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该文件出台后将有助于失信名单认定、失信惩戒措施适用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 一是大力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3号)明确指出“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税收缴纳、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等领域信用信息,发挥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总枢纽’作用,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目前,我委牵头搭建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枢纽”的作用正不断凸显,平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到同一主体名下,并将归集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进行共享与应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并与国家法人库、人口库等建立了信息核查机制,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近500亿条。 二是建设完善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建设运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在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6月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有10.9亿自然人、5784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850家和3685家,日均查询量约800万次。 三是建设信用信息公开总窗口。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和程序。我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信用中国”网站,作为信用信息公开的“总窗口”,依法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守信激励名单和严重失信惩戒行为信息等1.9亿条,向社会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此外,我委连续多年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等工作,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作为反映地方信用建设成果的重要因素,大幅提升了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强信用行业监管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截至2020年6月末,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2家,取得个人征信业务资质的机构1家。日常监管方面,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核准,对个人和企业征信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督促征信机构进行整改,进一步规范征信机构执业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针对乱办征信扰乱征信市场秩序行为,人民银行组织分支机构全面摸排市场乱象,齐抓共管治理违法违规机构,开正门引导合法机构办理备案,取得良好治理效果。正在推进的《社会信用法》立法工作中,已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做了原则性要求,包括各维度的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规定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活动的义务和限制等。 四、开展诚信宣传与教育 一是充分发挥“信用中国”诚信宣传作用。作为政府褒扬诚信的“总窗口”,“信用中国”网站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阵地,现设一级栏目16个、功能专区7个,专栏7个,二级栏目120余个,三级及以上栏目约170余个,日均更新文章100余篇。截至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共计发布、转发诚信宣传类相关文章126702篇,其中公众号发布3239篇,营造了良好的诚信氛围。 二是深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2018年6月,中央宣传部组织的“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活动正式启动。我委作为配合部门,积极组织各地方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相关活动的通知》(发改电〔2018〕523号),各地方按照要求开展了“诚信建设万里行”城市接力活动、“百城万企亮信用”活动、企业信用承诺活动、“诚信万里路程 失信整改百万”活动。目前,已有近百个城市开展了“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活动,在相关城市公示70073条企业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失信惩戒案例超百万个。 三是组织评选诚信之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深化诚信宣传教育,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2018年、2020年我委与中央宣传部联合发布了两批“诚信之星”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带动形成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四是加强诚信教育和培训。在信用修复工作中,参加信用培训是失信主体修复自身信用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了丰富多样的信用培训,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诚信意识。此外,越来越多的高校在金融学、法学等一级学科开设了信用管理的相关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五、下一步工作考虑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依法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开放,强化信用服务行业监管,创新诚信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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