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4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取消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促进形成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垃圾焚烧发电是垃圾处理的重要途径 目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08万吨/日,未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生活垃圾处理需求仍会不断增加。考虑到填埋处理能力的逐渐饱和,堆肥等处理方式仍不具备大规模推广条件,垃圾焚烧发电是城市垃圾处理相对较优的选择。人口密集的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垃圾焚烧方式处理城乡垃圾,其中日本焚烧处理占比70%以上,丹麦、葡萄牙、瑞士、瑞典等国家占比也达到60%以上。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约占全国垃圾清运量的50%,2014年以后投运的焚烧处理设施已经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二、电价补贴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垃圾焚烧发电具有占地面积小、处理速度快、减量化显著、无害化彻底、可回收焚烧余热等特点,是处理垃圾的重要方式,已成为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是土地资源紧张、地理条件有约束地区的理想方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收益来自电价补贴和垃圾处理费,其中,电价补贴政策对垃圾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引导、支撑作用。当前我国垃圾处理能力仍处于紧平衡状态,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特别是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仍将是一项紧迫任务。因此,暂不宜取消垃圾发电补贴政策。 三、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指导各地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已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部分城市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调整细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执法力度。一是将新投运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纳入“装、树、联”范围,实现连续自动监管全覆盖。二是与相关部门联动,对超标排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采取核减电价补贴,限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措施,以经济手段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三是适时公开全国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接受全社会监督,推动企业自觉守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3日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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