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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266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类别由“工商业”调整为“农业用电”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污水处理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您们提出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类别由“工商业”调整为“农业用电”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
  2013年,我委出台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特性,其属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应按照受电变压器容量大小执行相应的电价。其中,用电容量符合大工业条件的,即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用电变压器不足315千伏安的,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2018年,我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对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实行电价支持政策,明确在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按目前需量(容量)电费折每千瓦时约0.09元计算,用电成本平均下降14%左右。预计该政策将有效降低环保设施的运行成本,有利于减轻农村污水处理负担,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同时,今年上半年,我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全年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120亿元。上述电价政策均已惠及广大污水处理企业,切实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
  我们认为,目前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大部分执行价格较低的工业类电价,基本上已反映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用电特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无疑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的作用,但也会加剧电价中的交叉补贴矛盾,加重其他电力用户负担;同时容易引起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以及其他困难行业尤其是公益性事业的攀比,扭曲电价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研究完善销售电价政策体系,结合产业发展趋势、电力负荷特性、各地工作实际等,积极参考您们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调整完善农业生产用电范围。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0日
发布时间:2020/09/10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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