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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8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电价中各种基金、附加等不合理收费,降低输配电价,实施电力跨区域跨省交易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电价中的基金、附加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随销售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进行了多次清理规范,先后取消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连续三次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并降低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同时,“十三五”期间,还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主减免地方水库移民基金。
  目前,保留的基金主要有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基金等4项。上述基金项目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在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农村地区电网改造,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现阶段看,没有进一步降低的空间,但今后结合相关领域的改革,可做统筹研究。
  二、关于降低基本电价、过网费
  2014年以来,我委不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2014年10月,深圳电网率先开展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同年12月,蒙西电网开展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2015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部署,迅速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大至安徽、云南、贵州、湖北、宁夏等5个省级电网。2016年,将输配电价改革覆盖其余省级电网。2017年7月,全面完成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成为中发〔2015〕9号文件出台后首个全面完成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项改革任务。同时,有序推进区域电网、跨省跨区工程、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初步构建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2019年以来,在深入总结首个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经验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输配电价改革,对33个省级电网、5个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累计进行了10多次输配电价试算、测算。目前,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已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基本确立。深化输配电价改革,强化输配电价监管,为不断降低输配电价(即过网费)创造了条件。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共降低企业用电成本440亿;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已基本完成,预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远超第一监管周期。
  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对电网企业实行准许收入监管,通俗的讲就是按照电网企业一年只能实现一定的收入来核定输配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容(需)量电价(“基本电价”),收取“基本电价”是电网实现准许收入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核定的准许收入下,如果降低或取消“基本电价”,则需要相应的提高电度电价,因此并不会从总体上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此外,输配电价核定的原则之一是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优化输配电价结构。输配电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其中部分成本和输电量密切相关,但部分固定成本和用户用电量关系不大,与用户负荷密切相关。实行“基本电价”,有利于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引导用户提高电网使用效率,降低电网系统成本,最终有利于降低全部用户的用电成本。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明确规定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这种容(需)量电费缴纳方式的优化调整,为企业结合自身用电特点合理选择缴费方式,最大程度减少用电成本创造了条件,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肯定。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新修订出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规定,优化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同时,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综合采取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关于打破电力市场化交易网间壁垒,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力直接交易
  我们积极支持开展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打破市场交易壁垒。中发9号文件及配套文件印发以来,我们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制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明确跨省跨区交易价格机制、组织方式、合同签订执行方式,以及计量结算方式。
  我们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市场化。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明确跨省跨区域的水电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送、受电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落地电价,扣减输电价格后为外送电量的上网电价。2015年4月,印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受电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平等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长期合同予以明确。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地制修订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适时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3日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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