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气减税必须降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随增值税率下降同步下调相关产品价格的建议。事实上,2018年和2019年增值税率降低后,我们均及时降低了由国家管理的电力、天然气含税价格,并要求地方相应调整由地方政府定价的销售价格,切实减轻包括制造企业在内的用户负担,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减税大红包真正落袋。 电力价格方面。大工业用户电价由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企业的输配电价和附加基金、税金组成。正常情况下,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大工业用户电价应相应下调。按照国务院部署,2018年和2019年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后,我委将增值税率下调在电网环节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连续两年实现全国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切实降低中小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特别是2019年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至13%,从4月1日起执行,年可降低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负担276亿元。由于之前电煤价格上涨时国家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并未相应提高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原标杆上网电价),煤电行业连续几年出现亏损,此次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国家未相应下调燃煤发电基准价。因此,受上述因素影响,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大工业用户不含税用电成本确实略有上升,这部分大工业用户上升的成本并未转为电网企业的利润,而是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缓解燃煤发电行业经营困境。 近年来,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综合采取措施,不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为例,与2014年水平相比,当前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下降约0.06元、0.23元,降幅达到10%和29%,累计年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约5000亿元。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对工商业企业的冲击,我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994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企业用户电价5%,全年可累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1120亿元。上述降电价政策均惠及广大工业企业用户。下一步,我们持续抓好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落实、强化输配电价监管、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进一步推动降低工业用户用电成本。 天然气价格方面。近年来,国家三次调整天然气增值税税率,我委均及时相应降低了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如2019年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我委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相应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价幅度为每立方米1-2分钱。每次门站价格调整后,我们均要求各地相应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 自来水价格方面。城镇供水价格定调价属于地方事权。目前国内多数城镇供水企业实行生产(制水)和销售一体化经营,一般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执行3%的税率,不抵扣进项税,且2018年和2019年两次增值税率下调,对简易征收企业税率未作调整,多数地方城镇供水价格也未作调整。据了解,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河北、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等部分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阶段性降低水价政策,降低了企业用水成本。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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