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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01号建议的答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用电价格的补偿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自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陆续在各省区推广实行分时电价制度。2003年4月,我委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首次提出全面推行科学合理的电价制度,调节电力供需;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尖峰电价,水电比重大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电价。此后,我委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85号)等文件,持续推广和完善分时电价制度。
  2018年6月,我委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的方向和措施,明确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鼓励市场主体签订包含峰、谷、平时段价格和电量的交易合同;利用峰谷电价差、辅助服务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促进储能发展;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您提出的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的建议,对我们具有积极参考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开展调研,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关于推进和完善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
  我们积极支持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近年来,我委在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管住中间”的同时,有序推进上网侧、销售侧电价放开,加快形成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体现不同电源功能作用、有利引导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价格信号,对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修订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鼓励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签订交易合同,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约定交易价格。明确执行峰谷电价的用户进入市场后继续执行峰谷电价,鼓励市场主体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峰谷电价和电量。
  我们赞成您提出的建议,将继续加大督导力度,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好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政策,严格清理地方违规出台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
  三、关于进一步提升农网配电自动化水平、供电能力、用电质量
  我们积极支持提升农网配电自动化水平、供电能力、用电质量。一是持续推动农网改造升级,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三区三州”、抵边村寨农网改造升级攻坚,全国农村地区群众由“用上电”向“用好电”不断转变,深度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供电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二是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结合国家配电网建设行动计划和农网改造计划,有效利用农网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电网企业资金等资金渠道,满足电供暖设施运行对配套电网的需求,不断提升农网供电能力、用电质量。
  四、关于对农村贫困户家庭用电量进行补贴
  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等规定,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上述标准均已将用电需求统筹考虑在内,不宜再另外给予用电补贴。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23日
发布时间:2020/09/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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