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随意扩大惩戒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教育部,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依法开展信用建设、完善顶层设计、规范执行标准特别是规范失信惩戒适用范围,防止随意扩大导致“株连”现象等建议有很强的针对性,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研究采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信用助力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特别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工作,大幅提高失信成本,形成有效震慑,在治理法院执行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顽瘴痼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撑了“放管服”改革,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一些发展中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及时加强规范指导。 一、有关工作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出,个别地方将闯红灯、垃圾不分类、无偿献血等纳入信用建设的范围,存在混乱和过度现象,还有媒体反映家长失信行为影响子女入学就业等问题。从根本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基本法的缺失,导致信用建设有关边界范围还不明确、不清晰,同时对一些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措施,有的地方理解不准确,执行中出现偏差,宣传解读也不到位,造成一些误解误读。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加强规范指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在召开10余场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形成《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已于2020年1月正式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省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意见。该法律的定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草案文本中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特别是信用信息采集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的范围及程序、失信惩戒措施的适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律出台后,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个别地方和领域信用措施泛化、滥用倾向问题。与此同时,积极指导地方开展社会信用立法,已有湖北、上海等8个省(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条例,已出台和已启动立法程序的省(区、市)占到3/4。积极推动有关重点领域信用措施入法,《民法典》《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近30部法律和近40部行政法规中增加了信用条款。 (二)加强指导及时规范完善相关做法。考虑到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法的出台还需要一个过程,在法律出台前,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个别地方在信访、民族宗教、退役军人管理等领域明显不适当的信用措施及时予以指导纠正,并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目前该文件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如,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和典型案例选编,明确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酌情给予1-3个月宽限期;与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等情形暂不记入征信记录;协调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标准和程序,推动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部分媒体反映家长失信影响子女就学问题,系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引发的误解误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行为。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在记者会上专门澄清,正常的义务教育和高学历教育不在限制之列。为了防止个别地方在执行中出现偏差,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要求“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与此同时,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9〕4号文件附件),考生诚信档案只记录本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违规行为,国家教育考试只查询和使用考生本人诚信档案,不涉及直系或旁系亲属。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信用建设手段越是管用有用,越是应当依法依规、稳慎使用。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稳妥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特别加快推动《社会信用法》出台,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二是抓紧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地方依法规范操作,切实防止泛化、滥用倾向,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利用各类渠道,积极有效做好政策宣讲,防止社会公众误解误读。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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