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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01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特别是如您们在建议中指出的,部分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信用主体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但法律性质不明、依据位阶过低、不符合比例原则,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障不足特别是信用基本法缺失,成为制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瓶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工作。您们提出的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实现有效社会共治、规范信息归集共享公示边界、明确惩戒标准等建议,对于做好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一、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2018年5月,党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2018年6月,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已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作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社会信用法的立法工作,已形成《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正按程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一)深入开展社会信用立法重大问题研究。委托中央党校、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围绕社会信用立法中的基础性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为凝聚立法共识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成立跨司局社会信用立法研究小组,就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概念、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开展进一步深入研究,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理基础、运行机制、适用范围等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攻关。
  (二)广泛听取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召开10余场社会信用立法研讨会,部分研讨会由我委相关负责同志主持,就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理念、法律逻辑、立法模式、遵循原则、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严重失信名单与失信惩戒的法理性质、信用监管的法律规则等问题,广泛听取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2020年1月,《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正式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同时报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正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完善。
  (三)大力支持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河南、辽宁、山东等8个省(市)先后出台了专门的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广东、贵州2个省地方性法规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天津、江苏、甘肃、青海等4个省(市)地方性法规正征求意见;北京等10个省(区、市)已将信用相关条例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总的来看,全国3/4的省(区、市)已完成或启动了地方信用立法,这些地方立法有利于探索解决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和经验。
  (四)积极在立法修法中明确信用条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30部法律和40部行政法规中明确了信用条款。例如,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款。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的内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些立法实践为今后制定信用基本法提供了相关准备。
  二、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我委在起草《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过程中,充分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现有草案文本从总体思路上看,与贵代表团所提的意见是一致的。
  (一)关于促进社会共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因此,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法,《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全面涵盖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各领域。草案文本充分体现了社会共治理念,如,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守信践诺;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依法开展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修复等信用服务相关活动;鼓励信用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工作,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二)关于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范围。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将“社会信用信息”界定为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并按属性其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草案文本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的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特别是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全国统一的目录管理,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的泛化和扩大化。同时对非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划定了“禁区”,对有关信用服务机构提出明确的限制性要求。
  (三)关于明确失信惩戒标准。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为了确保各项惩戒措施既兼顾效率又合法合规,《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明确提出,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分领域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失信惩戒按照全国统一的措施清单实施,切实防止各地尺度不一和滥用倾向。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对偶发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失信行为,应当建立失信惩戒豁免清单制度。
  (四)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明确了信用主体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救济渠道:一是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查阅、知晓自己的信用状况记录;二是负面信息遗忘权,明确负面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信用修复权,纠正失信行为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五是复议诉讼权,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复议诉讼。
  (五)关于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社会信用法》草案与《民法典》《刑法》《行政处罚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信用条款作了相应衔接,以利于出台后的顺利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充分吸收借鉴贵代表团所提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一)继续开展立法重点问题研究。重点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信用激励与信用惩戒、信用规制与诚信自律、信息开放应用与个人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与银行征信体系的关系等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力争在法理基础、运行机制等方面与有关方面达成一致。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文本。更大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召开有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组织、法律专家等座谈会,更大范围听取相关建议。组织力量对《社会信用法》草案文本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抓紧按程序上报。
  (三)及时向立法机关汇报工作进展。建立工作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专报、座谈、电话等方式,及时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汇报社会信用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恳请给予全程指导和大力支持。
  (四)总结提炼地方立法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交流总结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探索对国家层面社会信用基本法的支撑作用。
  (五)推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将研究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由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将启动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修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在立法、修法过程中,将重点领域行之有效的信用措施写入相关法律法规。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31日
发布时间:2020/08/31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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