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浙江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要求,2018年11月,我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包括浙江温州在内的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示范期至2020年,其中,温州示范区的主要任务为,探索民营经济参与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开展海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通知》要求,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政策措施;示范区要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改革创新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加强统筹指导和政策支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一、关于强化顶层设计高效率运作 我委、自然资源部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以示范区建设为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督促评估。一是健全跟踪督促机制。温州示范区设立以来,我委密切关注示范区建设进展,2019年4月专门赴示范区开展调研,实地了解建设发展情况,帮助协调有关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纳入《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20》,予以宣传推广。在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相关文件过程中,深入研究示范区发展遇到的突出困难和各方面集中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二是加强沟通交流。2019年12月,我委、自然资源部组织召开示范区现场会,总结示范区建设进展,研究突出问题,交流经验做法,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建立国家、省和示范区层面工作日常沟通交流机制,通过调研、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密切关注示范区发展动态。三是完善顶层设计。按照《通知》要求,2019年7月,浙江省政府批复同意《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出台了《总体方案责任清单》《总体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清单》等配套文件。洞头区积极作为,成立由区委书记领衔的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月一汇总一排名”,有力推动示范区建设。经过一年多的建设,温州示范区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调动民营经济积极性、海岛生态文明建设、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2019年温州示范区实现海洋产业增加值74亿元,同比增长12.7%,占洞头区GDP的比重达68.6%。 下一步,我委、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加强对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支持力度。同时,结合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编制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入研究支持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浙江省方面在资金保障、创新机制等领域继续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强化重大项目高水平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的部署要求,今年6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坚持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今年4月,我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明确保障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的范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定期梳理需中央加强用地保障的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可按规定实施计划指标重点保障。浙江省方面也提出,支持示范区聚焦未来产业,立足本地实际和标志性项目,谋划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鼓励温州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完成供地后按规定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三、关于强化财力支持高质量推进 为支持示范区发展,我委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对温州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予以积极支持。中央财政大力支持示范区“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取得良好成效。浙江省从省级层面整合各方资源,以超常规力度对温州示范区给予资金支持。2011年以来,浙江省累计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2.38亿元,支持洞头开展海洋经济发展、产业项目建设、海岛资源开发保护等相关工作,并延续补助至2022年。洞头撤县设区后,针对其因财政体制调整存在阶段性财力困难的实际,省财政仍按原先档次对温州市洞头区存量专项转移支付进行分配,保留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运行与发展补助、财力性专项补助等,2015—2017年度每年安排洞头撤县设区专项补助5000万元。2020年4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新一轮“两山”(二类)财政专项激励政策,纳入专项激励的海岛县(区),省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000万—4000万元的激励资金,实施期限从2020年—2022年。 目前中央财政暂不具备设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对于是否将省级税收部分返还支持温州海洋经济发展,需由浙江省结合财力自主决策。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既有渠道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示范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浙江省有关方面也将在安排海洋(湾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公建资金时,继续对温州示范区给予倾斜支持。 四、关于强化改革创新高标准突破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创新是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保持发展活力的主要源泉。我委支持示范区结合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围绕《通知》明确的重要任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努力走出一条发展方式绿色、产业结构合理、创新驱动有力的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路子,为全国其他地区形成引领示范。 关于探索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机制。生态环境部和浙江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强对温州示范区的工作指导和服务保障,推动实施“湾长制”,指导实施海湾和海岛综合治理,筹备选划温州港区周边海域倾倒区,开展了一系列有益探索。下一步,鼓励温州示范区以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等举措推进跨区域海洋污染治理机制的探索实践,有关部门将继续结合面上工作予以统筹指导。浙江省方面提出,待形成相关经验和成果后,将以适当形式在全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方案中予以体现。 关于解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浙江省已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其中包括温州市洞头浅滩二期围垦工程等区块,面积达2100余公顷,但尚未就温州示范区提交单独区块备案申请材料。下一步,待浙江省有关方面按程序报送相关区块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关于海岛山坡地新建工程项目土地出让容积率试点。党中央明确要求,要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城市发展必须把生态和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现阶段应慎重考虑土地出让容积率相关试点,如地方认为确有必要,可先开展相关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论证。 关于“渔耕平衡”试点。耕地占补平衡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的管控性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自然资源部进一步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对于发现补充耕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认可。鉴此,“渔耕平衡”不具备试点条件。考虑到渔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农村部有关方面将结合温州示范区的实际和需求,在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及海洋牧场建设、深远海养殖、远洋渔业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13日
发布时间:2020/10/13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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