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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15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国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体系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司法部、财政部、应急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对我国应急采购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建议,对于建立完善应急采购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对健全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立国家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补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保障短板,全面提高应急物资保障水平,我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实施。
  一、关于建立应急采购电子化平台。《实施方案》提出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企之间等应急资源信息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好国家重点医疗物资保障调度平台作用,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健全完善生产供应目录清单,制定应急物资合格供应商、外协企业名录并定期更新,形成包括产品规格、价格、品牌、材质及相应运输配送能力等的供给清单。您提出的抓紧制定以分类分级为目标的供应商注册机制,实现供应商供应产品、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供应质量等供应数据的完善;推进信息数据动态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将重要基础内容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公众参与及知情权的建议,对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急采购平台具有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积极予以借鉴。
  二、关于完善应急采购制度。《实施方案》提出完善应急采购制度,按照政府指导、社会运营的方针,建立应急采购临时调度单制度,完善应急采购协议谈判制度,建立应急采购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事后监管和评估。您提出的完善协议供货制度、优化采购流程、严格监管督察、对有贡献的供应商给予适当补偿等具体建议,针对性、操作性均较强,对于完善应急采购制度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吸收采纳。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应急采购是公共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稿针对此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暴露出的法律短板,明确规定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救援和处置措施,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明确了集中招标的法律地位,招标人可以依法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采购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采购项目实行集中招标;引入了预选投标人制度,招标人可以就经常性招标内容设立预选投标人名单,以有效节约资格审查时间;在投标截止期限的规定方面,招标人有合理、充分的理由证明因情况紧急必须缩短投标截止期限的,可以不受最短期限的限制。这些新的制度设计,既为应急采购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留出了空间,也通过提高招标效率,使招标方式更加适合于应急采购。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同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制定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设计。
  您提出的出台《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采购法》、开展应急采购演练的建议,我们将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体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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