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4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目前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因相关制度机制不健全,仍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从严格规范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发展,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加大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追溯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建议,并对《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相关条款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您们提出的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非常赞同。针对您们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下面汇报我们已经开展的相关工作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2018年以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上报国务院。您们提出的修法建议,很多已在修订草案中有所体现。修订草案厘清并从严落实招投标各方当事人责任,加强了与国家监察法规的衔接,强化了举报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从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铲除腐败问题滋生土壤,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投标等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一、加强和规范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 针对当前招投标领域失信行为频发、信用记录不完整不互联、失信惩戒不规范等问题,修订草案对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了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规定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为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惩戒和警示力度,规定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同时,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立履约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信用记录,以促进双方守信践诺。 二、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针对招标师职业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行业出现的监管缺位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制度,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修订草案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延长了从业限制年限,并补充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一年至三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标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 针对实践中资格审查、评标结果不够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问题,修订草案大幅增加对中标人公示内容的法定要求,要求公布中标人的名称(姓名)、投标价格、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格条件、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人的比较优势,中标候选人名单及评标委员会推荐理由,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并向未中标的和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书面告知原因。通过充分保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结果及理由的知情权,加强外部监督,对评标专家行为形成一定制约。严格评标专家责任追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勤勉履行评标职责的法律责任,并对有收受财物或者好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评标专家提高了罚款额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提出,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公职人员行为 修订草案与国家监察法规作了认真衔接,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违规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同时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通过增加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中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适用情形规定,对公职人员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禁止其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 五、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对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我委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也明确要求今年要加快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 修订草案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对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并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电子招投标。 六、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针对实践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修订草案大幅提高罚款额度,罚款下限和上限均提高10倍,并延长对违法主体禁止投标的年限,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实践中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修订草案也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加大惩戒力度。 实践中招投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一般从招投标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但很多项目工期长,甚至尚未竣工验收就已经超过2年的追溯期限,发现违法行为也无法给予行政处罚。为加大违法行为惩戒力度,修订草案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精神,规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自相关招标项目完成履约验收之日起计算;终止招标的,自发布终止公告之日起计算;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自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对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 对于您们提出的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修改意见,下一步我委在配合司法部开展《招标投标法》立法审查修改时,将予以充分考虑。同时,我们也将启动《条例》修订以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对于您们提出的《条例》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将在修订《条例》和制定修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予以充分考虑。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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