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65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中小型企业公平参与国家投资项目市场竞争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正如您所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上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现象仍然存在。您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市场竞争环境整治力度等建议,对于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现将我们开展的工作和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 一、制定法规文件,加强制度保障 在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19年我委牵头起草并推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排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要求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具体到您所反映的PPP、EPC等模式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我委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以及我委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20﹞1008号),明确规定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要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交通运输部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社会资本方,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潜在社会资本方实行歧视性待遇。 二、推动资质改革,破除市场壁垒 针对您所反映的部分中小企业资质较弱、市场竞争受限的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牵头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前不久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度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此次改革将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原一级资质调整为甲级资质,其他等级资质合并为乙级资质。资质标准调整后,目前拥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发展空间会变大,将有机会与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同台竞争,承揽更多项目,这将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规定,各级住建部门在开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时,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我委等12个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为原则,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现有资质资格限制性规定,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因资质被限制投标的问题。通过上述举措,切实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三、整治营商环境,强化监督执法 针对您所反映的部分招标存在人为设限的问题,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019年8月起,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列举了18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包括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等,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处纠正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也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排查建筑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吸收您所提出的建议,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畅通沟通渠道三个方面,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国家投资项目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是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目前,我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上报国务院。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国家保护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招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进一步丰富监管方式和执法手段,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大幅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健全异议、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我们也将启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 二是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年度公路、水运等建设市场督查,积极查处相关投诉举报;重点监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我委也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断提升“互联网+监管”水平,积极利用电子招投标监督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便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依法依规反映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推动各地建立常态化的随机抽查机制,形成对违法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是畅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沟通渠道。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在研究制定涉及民营企业政策时,广泛、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做好政策沟通与讲解、衔接与协调;政策实施后,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指导督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保障其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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