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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936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金沙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财政部、水利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金沙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为贯彻落实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部署要求,我委积极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8年,与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份建立了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流域污染治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方面,2020年,我委安排年度中央投资12.9亿元,支持金沙江流域相关省区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助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研究起草等工作,把长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要内容,统筹研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内容、协议实施评价和监督等,推动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关于完善长江流域水权配置
  根据国务院授权,今年8月,我委、水利部联合批复了《金沙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流域内各省区的分配水量,重要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流量控制指标,要求各地按照批复的水量份额,合理配置水资源,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保不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健全长江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开展区域水权指标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下一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将组织制订金沙江流域水量调度方案,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强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关于建立健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我国水资源短缺,人均占有量低,建立健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对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委持续推动水价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水资源取用环节,2013年我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各省份均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并制定了具体办法。在水利工程供水环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特别是在农业用水方面,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各地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因地制宜完善分档水价机制,建立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引导农民增强节水意识、促进农业节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8月26日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农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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