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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90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增设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委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相关工作
  2019年5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意见》提出,把试点作为重要改革方法,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市县两级设立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试、观照全局,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并加以宣传推广。
  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落实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近期工作要点》,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依据各地区改革基础、试验意愿和政策保障,统筹考虑不同城市规模层级和区域“四大板块”,重点选择已开展自发性改革探索工作或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等工作的地区,并严格落实《意见》提出的“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的明确要求,确定了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即浙江嘉湖片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山东济青局部片区、河南许昌、江西鹰潭、四川成都西部片区、重庆西部片区、陕西西咸接合片区、吉林长吉接合片区。
  二是2019年12月,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公布了《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改革方案》《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名单》。《改革方案》具体提出了11项试验任务,并明确了实行改革授权、加强财力保障、加强金融支持、加强政策集成等4项政策保障。同时,明确试验区实行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奖惩并举、有进有退的运行机制。
  二、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试验任务
  聚焦人口、土地、金融、农村产权、工商资本入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了试验区针对11项具体任务进行重点探索、先行先试。一是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二是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权益制度。三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四是完善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权能。五是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六是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台。七是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八是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九是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十是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体制机制。十一是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
  试验区目标是通过改革探索,2025年试验区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城乡普惠的金融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明显缩小。试验区的引领示范带动效应充分释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
  我委将会同联合发文的17个部门和单位,分头抓好政策支持保障;指导有关省级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编制实施好试验方案,推动试验任务扎实落地。
  关于您们提出的支持合肥市环巢湖片区、阜阳市、淮北市创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建议,我们认为,安徽省作为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作出了较多有益探索,我们将积极支持安徽省开展本省份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作,选取改革基础较好地区先行开展城乡融合发展改革探索。我委将结合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的工作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统筹考虑支持其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事宜。
  感谢安徽代表团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1日
发布时间:2020/12/30
来源: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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