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65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停车成本迎接疫情过后的汽车消费高峰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车位、停车服务的价格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由于规划设计等方面原因,部分住宅小区可供机动车停放的车位量不足,难以满足业主需要,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部分小区停车位售价及停车服务收费较高等问题确实存在。 破解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加小区停车位、停车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业主需求。车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反映了市场资源配置情况,也是调节车位供需的重要信号。车位价格较高时,抑制需求的同时,将引导产业资金加大停车行业投资力度,增加供给,推动车位供需平衡。 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实可以对控制停车服务收费水平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不同小区停车服务的基础条件、业主需求等差异较大,政府制定的价格难以与需求方具体要求、供给方服务能力精确匹配,容易出现市场激励不足问题,不利于引导经营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停车服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车服务企业增加供给、改进服务,2014年1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755号),指导各地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部分服务价格,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政策实施后,对调动社会经营主体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供给、提升停车服务水平等发挥了一定作用。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过高停车服务费的情况,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解决,或另行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水平低的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的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下一步,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将继续指导地方综合施策,增加停车位有效供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协调督导力度,推动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同时,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有效抑制部分小区停车收费不合理上涨。二是增加停车位有效供给,采取疏堵结合办法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问题,合理规划配置住宅小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引导周边商用停车场错峰为附近住宅小区业主夜间停车提供服务。三是促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升自治能力,引导业主对住宅小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等事项做出约定,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小区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良性机制。四是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15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停车设施建设 提升城市停车供给质量,对于驱动汽车消费内生动力,扩大汽车消费市场纵深,科学引导日益增长的城市停车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但提升城市停车供给质量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在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统筹谋划。2015年8月,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明确以产业化为导向的停车设施发展思路。经多年实践,停车产业化发展思路符合我国停车行业健康发展基本要求,对于缓解我国城市停车难,促进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关于您所提出的“立法明确小区停车位是住宅配套”和“给予停车位和停车服务政策扶持”的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在建筑物泊位配建标准、用地要素保障、投融资支持等方面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停车设施建设,发挥既有设施效能,有效提升城市停车总体供给水平。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交通资源使用需求,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有效配置停车设施资源,加快形成符合多元停车需求的城市停车供给体系。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8日
发布时间:2020/09/08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