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806、6262、8766、
4487、10160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跨省界生态补偿法规体系的建议、关于探索建立常态化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关于建立三峡水库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的建议、关于改革和完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重点任务,搭建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框架体系。在《意见》的推动下,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草原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重点区域和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突破,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核心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制度,推动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的难点和堵点,激励生态保护者更好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质量发展。立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考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国家财政补助机制,健全纵向补偿方式。吸纳和提炼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普遍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地方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补助等方面的义务和职责。建立科学高效的评估机制,建立程序化的调整机制,发挥法律法规的强制作用,稳定生态保护者预期。 二是创新地方政府合作机制,探索横向补偿模式。从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入手,加强重要江河、重要湖泊、重要水源工程等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实现共同保护与协同治理,破解流域水污染难题。落实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责,规范补偿协议签订的程序步骤、主体内容、监督评价等,为加快建立区域间合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社会主体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的热情持续高涨,通过条例为各类主体参与生态保护工作搭建桥梁,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按照上述工作思路,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条例的起草工作。同时,也将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人大代表所提的意见建议,争取尽快完成条例的起草工作并按程序报批。 二、关于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我委高度重视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印发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鼓励受益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2016年,我委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基准、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提出了要求,强调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水质改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指出应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建立补偿机制,中央财政给予引导支持。目前,跨省流域补偿机制建设初见成效。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和推动下,新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正式启动。截至2019年,各方累计投入44亿元,推动新安江流域水质稳定向好,跨省界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千岛湖水质实现同步改善。广东分别和广西、福建、江西在九洲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东江流域开展多层次跨省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区域生态环境与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天津分别与河北建立潮白河、引滦入津上下游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水质加快改善。目前,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把跨区域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内容、协议实施评价和监督等内容,推动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关于加快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2018年,我委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引导下,长江经济带内相关省份建立了云贵川赤水河、渝湘酉水、皖苏滁河、皖赣阊江等多个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力地加快了流域污染治理的步伐,助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同时,我委充分发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三峡集团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主动与沿江地方政府合作开展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截至今年7月,三峡集团与沿江11省市均签署了共抓大保护战略合作协议,与85个市区县签署项目合作协议,累计落地大保护项目336个,落地投资额711.9亿元。目前,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把长江等重要江河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部门和地方的职责,加快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山西等能源资源输出型省份的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投入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将山西省霍州市确定为资源枯竭城市,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同时,启动实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和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将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太原市古交市、阳泉市平定县、晋城市、临汾市洪洞县5个独立工矿区,以及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忻州市原平市、晋中市灵石县、临汾市乡宁县4个重点采煤沉陷区纳入支持范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矿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2020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我委会同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黄河重点生态区(含黄土高原生态屏障)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和“北方防沙带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中,专门设置了“黄河重点生态区矿山生态修复”和“三北地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包括山西省在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予以重点关注。下一步,我委将通过现有政策渠道继续加大对山西省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和矿区生态修复的支持。 五、关于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部署,2018年,我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抵消、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在《行动计划》的推动下,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印发实施,碳排放权抵消机制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水权交易流转形式日益丰富,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跨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中国水权交易所正式建立;全国超过一半的省(区、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污染物减排。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 我委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2006年起,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成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受水区与水源区对口协作工作协调机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连续三个五年推进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水源地水环境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项目建设。2013年,联合南水北调办报请国务院批复《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推动建立天津市与陕西省商洛市、汉中市、安康市水源区的对口协作机制,支持水源区发展生态经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2018年,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将陕西省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纳入规范范围,明确了开展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支持政策。经过多年努力,丹江口库区水质稳定保持在2类及以上,已累计调水超300亿立方米,有效提升了沿线京津冀豫四省市40多座城市的供水保障水平,惠及6700多万人,成为沿线城市供水新的生命线。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纳代表意见建议,编制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扎实做好《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实施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对口协作机制作用,用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建设工作。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