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56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海南自贸港打造“一站式”国际飞机租赁中心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全国人大外事委和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稳定、持续的财税支持体系 (一)关于减免在海南注册的飞机租赁公司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对海南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部署。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政策中提到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的融资租赁服务。此外,为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部门近年来出台了多项印花税优惠政策。例如,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等。 根据上述政策,符合条件的在海南注册的飞机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高管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在制定与修改相关单行税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关立法工作中,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殊性及国际竞争实际,推动进一步完善相关税制。 (二)关于在海南注册的飞机租赁公司飞机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允许准备金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只对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企业固定资产,实施加速折旧。如对飞机租赁公司实施加速折旧优惠,将与税法规定相冲突,需进一步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加速折旧政策属于时间性差异,即加速折旧的前期固定资产扣除增多,利润减少,可减少所得税额;但后期固定资产扣除项目减少,利润增加,所得税额则会上升。该变化只是时间变化,对企业持续经营不会有实质影响。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扣除遵循据实发生的原则,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准备金是未实际发生的支出,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计提的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考虑到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的贷款、赔付等业务风险较大,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现行税收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计提的符合条件的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按税法规定,应遵循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的一般性原则。有鉴于此,目前暂不宜对飞机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允许准备金税前扣除。 (三)关于赋予海南单独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按照现行法律,除非经中央政府明确授权、有宪法或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海南省地方政府不具有同外国缔结条约的能力。 同时,通常意义上的双边征税协定,指的是具有独立税收管辖权之间的两个国家或地区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按照现行法律,海南并非独立的税收管辖区,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是调整税制,因此也无法作为缔约主体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税收协定或安排。 目前,我国已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正式签署了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税务总局正在牵头推进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对我国“一带一路”投资目的国和国际产能合作国家加快协定谈签,海南飞机租赁和其他产业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享受相应的协定优惠。 二、关于强化资金保障,允许资金自由跨境流动 (一)关于允许在海南注册的飞机租赁企业不设境外发债额度限制。 融资租赁业作为国家当前重点发展行业,有关部门一直给予积极支持,在外债备案登记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有效满足企业现实需求。2015年9月,我委印发《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对企业境外发债由审批制改为总规模控制下的备案登记制,简化了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办理流程,释放了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了企业跨境融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2016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明确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并实行备案管理。2017年1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进一步完善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扩大了不纳入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范围,提高了企业风险加权余额的上限。2020年3月,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由2提高到2.5,企业可在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上年净资产2.5倍)内举借外债(含境外发债),仅需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不必经过事前审批。这些政策在融资便利度、融资规模等方面能够较好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实际需求。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外债管理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继续为飞机租赁企业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关于允许金融机构给予海南注册飞机租赁企业灵活便利的资金支持,不区分流贷和固贷,不受资金用途限制。 原则上,金融机构给予飞机租赁公司的资金支持应专注主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合理运用,以保障资金安全。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推进落实《总体方案》过程中,对相关建议予以认真研究。 (三)关于在海南开展资金管理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飞机租赁企业资金可自由跨境流动以及兑换。 目前,人民币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已实现可兑换。在符合真实性合规性要求的前提下,外商投资飞机租赁企业办理有关业务没有政策障碍。同时,飞机租赁跨国企业集团还可办理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集中处理集团内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虽然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可兑换,但可兑换程度在不断提高。外商投资飞机租赁企业可在一定规模内向境外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并自主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或投注差模式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此外,外汇局已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且在海南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将准入门槛由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降至5000万美元。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可在该政策框架下集中运营管理成员企业资金,管理流程简单,资金运用便利。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实际情况,继续优化和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框架,持续稳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在处理好促开放和防风险的关系前提下,探索研究进一步扩大企业跨境融资空间,便利跨境资金流动及使用。 三、关于鼓励业务创新,探索离岸飞机租赁业务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搭建飞机租赁业务平台,扶持国内航空租赁企业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国内机构在飞机融资领域的竞争力,并带动相关金融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飞机租赁、航空金融等业务。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别是海南飞机租赁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发展国际化、专业化的飞机租赁业务。二是鼓励当地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租赁产业扶持政策,制定符合海南实际的补贴、风险补偿标准,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支持海南借鉴天津、上海等地经验模式,引导本地飞机租赁企业不断探索,创新模式,大力发展离岸飞机租赁等飞机租赁业务。 四、关于支持构建国际化的飞机资产交易中心 为支持海南开展包括飞机和航材交易等在内的相关业务,2019年11月,商务部、我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商自贸函〔2019〕619号),明确“对注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对于飞机发动机、惯性导航仪等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因涉及国家安全,须按照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规定办理出口许可。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开展飞机资产交易业务,建设国际化飞机资产交易中心。 五、关于鼓励引入及培养专业人才 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海南省加快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多层次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包括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等。据统计,教育部已批准或备案海南省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30余个。同时,教育部牵头在部分高校开展了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强基计划”),为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输送后备人才。此外,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外商可在自贸试验区单独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或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海南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在飞机制造、飞机租赁、航空运输等学科领域探索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培养高水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8日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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