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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天价道路救援费,促进交通物流体系高效有序运行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我委、交通运输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2010年,我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并按照适当弥补成本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规定,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2019年,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进一步统一了包括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在内的各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名称,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并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年底,根据各省调整完善后的目录清单,我委梳理并制定了《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9年第10号),及时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健全高速公路救援体制机制,加强市场管理,打击高速公路救援市场乱收费行为。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3日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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