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146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支持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出台不同政策指导性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资源型地区特别是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近年来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持续加大对资源枯竭城市的支持力度,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222.9亿元,支持相关地区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转型发展。2016年起,财政部专门安排阶段性财力补助,对资源能源型税收收入降幅较大的地区予以补助,重点支持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此外,现行中央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针对地方政府因资源枯竭导致的财政减收增支,中央财政对其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财力缺口的自动补偿。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16842亿元,有力支持了包括资源枯竭地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等部门,进一步发挥现有资金渠道对资源枯竭地区的支持作用,促进资源枯竭地区加快转型和均衡发展。 我国资源型地区数量多、分布广、情况复杂,在推进转型发展过程中,国家始终坚持分类引导、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发〔2013〕45号)、《关于加强分类引导培育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新动能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7〕52号)、《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总体方案》(发展振兴〔2019〕171号)和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关规划,均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的资源型地区提出了差异化的发展任务和工作举措。“十四五”时期,我委将在认真总结“十三五”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经验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指导有关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深入挖掘比较优势,科学规划转型路径和发展任务,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转型发展道路。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偏远不发达地区煤炭矿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当地民生痛点、难点问题 为支持困难问题突出的矿区转型发展,我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了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安排资金支持有关地方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支持方向包括重大安全隐患区居民避险搬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护和环境整治、接续替代产业平台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十三五”期间,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杜集区,淮南市谢家集区,马鞍市雨山区,宿州市埇桥区等矿区先后纳入了专项支持范围,中央预算内资金给予了重点支持,对促进这些地区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我委商财政部将有关采煤沉陷区和独立工矿区纳入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各地可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有关矿区实施居民避险搬迁、棚户区改造、改善当地交通运输条件等民生项目建设,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十四五”期间,我委将结合“十三五”工程实施进展情况,继续支持有关地方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安徽省符合条件的有关矿区可按程序申请政策支持,我委届时将给予积极考虑。 三、关于进一步出台有利于减轻资源枯竭型煤炭矿区企业负担的财税优惠政策 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推动产业转型发展,近年来,国家针对包括煤炭资源枯竭矿区在内的各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两次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加计扣除政策口径和适用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两次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放宽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加大15%优惠税率的支持力度,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等。资源枯竭矿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积极引导煤炭企业合理利用土地发展转型项目。按照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对公园自用的土地免税;对煤炭企业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免税;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利用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工业广场、已征用或租用的土地建设公园或发展物流等转型项目,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20/09/12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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