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0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配套补偿机制,加大对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产业发展是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关键。《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国发〔2013〕45号),把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作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鼓励资源型城市依托产业基础,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实现产业多元发展和优化升级。 关于支持发展现代煤化工产业。2010年,国家能源局核准了大唐国际阜新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目前项目一期正有序建设。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统筹考虑煤炭、水、土地、环境等资源要素,结合煤炭深加工产业“十四五”规划编制,继续研究支持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发展。 关于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近年来,我委牵头起草并报国务院印发或批准的关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和规划中,均明确提出积极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土地建设光伏项目,并会同国家能源局积极予以支持。2015年至2019年,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三期光伏领跑基地和奖励激励项目建设,全国22个光伏领跑基地中有9个位于采煤沉陷区,占总数的41%。2019年以来,结合光伏产业发展实际,国家转变了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方式,拟不再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优先推进无需国家财政补贴的平价上网项目建设,并通过全国统一进行补贴竞价方式组织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下一步,随着“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全面进入无国家财政补贴的平价上网新阶段,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主要由各省在落实电网接入送出、消纳利用、土地保障的基础上自行组织实施,有关地方和企业可自主决定利用采煤沉陷区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发展旅游业。我委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强分类指导培育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新动能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7〕52号)、《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总体方案》(发改振兴〔2019〕171号)以及推进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划,均明确提出将发展旅游业作为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的重要内容,支持资源型城市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业文化,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具备条件的有关资源型城市可按照现有政策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工业旅游和矿山文化旅游。 二、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资金保障支持力度 关于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发〔2013〕45号)明确提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资源型城市承担主体责任。近年来,为支持困难问题突出的资源型地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补齐转型发展短板,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地方支持建设了一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由各地方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资源型城市应根据转型发展实际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相关转型项目建设。我委将结合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地方转型发展实际,进一步统筹研究和深入论证提高资金补助比例问题。 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建立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了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相关地区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加快转型发展。同时,中央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偿地方政府因资源枯竭引发的财政减收增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上述转移支付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安排到省,省级财政可以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成熟型末期及衰退型资源型城市提高地方转型发展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解决好资源枯竭城市民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设立了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支持有关资源型地区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资源型地区可按程序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同时,我委会同财政部将采煤沉陷区和独立工矿区纳入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范围,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地方转型发展需要,统筹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开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此外,为改善资源型地区交通设施,“十三五”时期,交通运输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东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路网结构。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十四五”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全力支持东北地区建设现代化高质量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推进规划内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改造建设,服务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针对资源型地区居民居住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向各省(区、市)安排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时,按规定对资源枯竭型城市予以倾斜支持。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分配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时,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源枯竭城市进行倾斜安排。2016年,单独安排补助资金1.75亿元,支持辽宁省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为支持老旧小区及周边市政设施改造,2019年,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小区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水电气路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等。今年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已对有关困难地区予以倾斜支持。 四、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采沉区综合治理支持力度 为统筹推进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我委组织开展了全国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调查,掌握了全国采煤沉陷区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先后研究制定并报国务院印发或批准了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划,明确提出综合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有关地方应按规定严格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从资金支持、土地利用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委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资金,支持困难问题突出的重点采煤沉陷区实施综合治理工程,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程序申请资金支持。此外,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多项收费基金,地方可根据需要,统筹使用上述资金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五、关于加大资源型城市用地指标支持力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改革土地计划管理方式,印发了《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1号),明确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的原则,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其中,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资源型地区相关建设项目,已纳入计划重点保障范围的,实行计划重点保障;未纳入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此外,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自然资源部正在推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并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划分政策单元,考虑将资源枯竭、人口收缩等原因致使发展活力不足的区域,纳入特别区域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培育接续替代产业,促进转型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2日
发布时间:2020/09/12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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