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1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同一个工程设计单位中标后允许参与施工投标并中标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现答复如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按照这一规定,同一工程设计单位中标后是不允许参与项目施工投标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参与项目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的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对于项目信息的掌握程度和前期介入程度远高于其他投标单位,如果让这些单位参与投标,有可能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很有针对性,实践中同一个项目由不同单位设计和施工的确存在一些弊端,比如施工与设计不能更好融合、工程变更程序复杂、工程造价不能有效控制等问题,客观上的确对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期及成本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同一个工程设计单位中标后不允许参与施工投标”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但目前各部门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
同时,各部门一致认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是解决同一工程由不同单位设计和施工带来弊端的一种有效手段。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有利于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深度,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
近年来,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探索建立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取得了积极进展。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意见》,其中提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次数,并根据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也根据职能在通信工程项目、公路工程项目等领域积极鼓励和倡导工程总承包模式。
下一步,我委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就30号令中需要修改和完善的部分作进一步深入研究,适时加以修改。同时,也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探索工程总承包创新模式,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创造更加良好的法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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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3日
2019/09/13 法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