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81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发电机组成本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钢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自发电机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目前,随销售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4项,主要用于支持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农村电网改造、水库农村移民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企业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201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同时,对属于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明确,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2017年,我委出台《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督促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办法,进一步减轻包括钢铁燃气自备电厂在内的综合利用企业负担,并推动燃煤削减。
我们支持相关部门结合国家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支状况等,对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比例和标准相关政策予以统筹研究,并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关于给予钢铁企业燃气自发电机组环保改造补助
对于进行了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改造的并网自备电厂机组,部分地方如山东省2018年已发文明确,经验收合格后,将与公用燃煤机组执行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其他大部分省份包括湖南省,也在实际执行中对进行了环保改造的自备电厂机组余电上网电量,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予以统购。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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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26日
2019/07/26 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