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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0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武陵山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及神农架林区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湖北省有关地区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范围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主要出发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缩小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发展差距,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西部大开发相关支持政策是专门针对西部地区的特殊政策,实施范围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明确提出,西部开发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国务院西部办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上述12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地区的民族自治州(即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州、吉林延边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13号),提出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下一步,我委将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有关地区比照(参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等问题。
  二、关于加大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企业税收减免、投资比例地方配套等方面支持力度
  (一)关于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积极支持湖北省发展,近年来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渠道,不断加大支持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对湖北省各项补助3171亿元,占其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43.7%。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由湖北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湖北省的转移支付力度,并指导督促湖北省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继续将财力向武陵山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及神农架林区等省内不发达地区倾斜。
  (二)关于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企业研发实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2019年新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等。上述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湖北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均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确定的区域优惠政策。近年来全国已有多个与西部毗邻的省份提出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为避免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引发其他地区政策攀比,影响国家总体战略部署,建议所提部分地区不宜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三)关于降低地方配套投资比例。根据原国务院西部办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湖北恩施州在实际工作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措施予以照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对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等县,在扶贫开发、金融信贷、建设项目安排、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在建议所提投资比例地方配套等投资政策方面,我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和西部地区没有区别对待。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要求,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目前,财政部已全面取消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配套要求。同时,充分考虑贫困地区财力较弱、扶贫攻坚任务重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或比例以及分配时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等办法,积极缓解地方承担相关支出责任的压力。
  三、关于延长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实施期限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期为2011年至2020年,《规划》确定的中央投资1238亿元。截至目前,已安排657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53%。2018年底,水利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完成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风险评估报告》结论表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得到了较为全面的组织实施,总体上规划任务执行顺利,实施成效显著,继续扎实推进三峡后续工作、高质量实现规划目标是必要的。目前,《规划》实施期限已过8年,但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刚过半,在剩余不到2年的时间内很难按时完成《规划》各项任务目标,适当延长《规划》实施年限是必要的。关于具体延长期限,水利部拟对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后,根据需要继续开展的工作及进度安排确定。
  感谢你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
2019年7月30日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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