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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139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参照享受原中央苏区优惠政策,加快海陆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对海陆丰革命老区具体扶持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与脱贫攻坚工作。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了《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支持政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制定海陆丰革命老区具体扶持政策的建议,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以《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为抓手,通过制定年度工作要点、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等方式,在政策制定、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海陆丰革命老区支持力度,加快海陆丰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步伐,确保海陆丰革命老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关于加大对海陆丰革命老区资金扶持力度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区人民的关怀,促进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央财政在各类转移支付基础上,专门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对象主要是对中国革命作出过重要贡献、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革命老区县。2017年,财政部下达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5.94亿元,比上年增长10.4%。同时,为支持广东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各项经济事业发展,2017年,财政部安排广东省阶段性财力补助1.7亿元,专项扶贫资金2.4亿元,连同均衡性转移支付98亿元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83亿元,2017年共安排广东省185亿元,比上年增长15%,远高于同期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平均增幅。另外,为支持广东省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发展后劲,经国务院批准,一是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定额补助广东省3亿元,由广东省统筹用于省内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保障工作;二是从2011年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财政补助提标部分,提高到20%的补助比例。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海陆丰革命老区的投入力度,提高老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改善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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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7月20日
发布时间:2018/07/20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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