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35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实现河北能源安全与能源消费转型的建议》(第393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支持将电力市场推进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统筹考虑。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推动全国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我委有效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提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也要坚持节能减排,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因此,您们提出的建议符合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有关精神和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我们积极支持。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应坚持就近消纳和外送并重。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与负荷中心逆向分布的特性,客观上要求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促进消纳。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的随机性、间歇性、不可控性等特点,如果完全依靠外送,需要在送电省份建设大规模火电配套电源以保证输电通道负荷率,这不但不利于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还可能阻碍可再生能源消纳。因此,我国可再生能源应坚持就近消纳和外送并重的原则开展。2016年,我委在甘肃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通过电能替代提高本地用电负荷、加强配电网建设、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实施可再生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等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2016年,吉林、内蒙古风电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11.0%和13.8%,太阳能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236%和46%;甘肃在全省用电量同比下降3.1%的情况下,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同比分别增长7.7%和2%,试点效果显著。
三、我委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场化电力交易。为贯彻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我委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场化电力交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15年,我委印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今年3月份,我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明确了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分类逐步放开的路径,即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依靠各方共同努力,2016年全国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电量超过2000亿千瓦时,占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2018年年底前,将启动电力现货交易试点,通过价格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四、加强跨省区输电通道建设。2014年以来,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输电通道在内,我委共计核准了“四交八直”12项跨省跨区特高压输电工程,新增输电能力约1亿千瓦,是“十二五”前三年“两交三直”特高压工程建设规模的3.4倍,为历史最高水平。在经济增长新常态的背景下,上述工程可满足2020年前我国主要用电地区电力需求。对于后续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我们将结合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受端电力市场发展、送端能源资源开发等因素,积极研究、统筹推进。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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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