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研发CO2海底封存的建议》(第9022号)收悉,经商科技部、财政部、海洋局,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作为推动发展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储备技术,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CCUS技术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一是出台政策文件对CCUS活动进行指导。2011年国务院出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对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的试验和示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年,科技部发布《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将CCUS技术列为重点支持、集中攻关和示范的重点技术领域。2013年,我委印发了《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科技部发布了《“十二五”国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科技发展专项规划》,明确了CCUS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2016年,国务院出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等工作。同年,科技部发布《“十三五”国家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提出加强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研究二氧化碳大规模低成本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技术,开展全流程示范。
二是推动开展CCUS试点示范工作。我国采取积极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企业和地方开展CCUS试点示范工作。近年来,中石油、中石化、神华、华能、华润、延长等大型能源企业均开展了CCUS相关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新疆、广东、山东、江苏、四川等省也开展了CCUS相关技术研究和示范。
三是广泛开展CCUS领域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与美国、英国、欧盟、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全球碳捕集与封存研究院、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家及多边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大规模CCUS技术的研发示范。科技部参与碳收集领导人论坛(CSLF)等多边框架合作,组织国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参与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15年起依托中欧煤炭利用近零排放合作(NZEC)项目,组织开展浙江沿海电厂在东海陆架盆地实施全流程CCUS示范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及能力建设培训工作。
总体而言,我国CCUS技术目前仍处于研发与示范阶段,以陆上地质封存研发与应用示范为主,尚未实现规模化和全流程示范应用。您们提出的关于研发CO2海底封存的建议对于推动我国CCUS技术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对于我国碳排放源分布比较集中的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在陆上源汇匹配条件不佳的情况下,毗邻陆域浅海沉积盆地是较好的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场所。尽管我国海底地质封存理论封存潜力巨大,技术发展前景可观,但考虑到海底地质封存相对于陆上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昂,海上平台或移动船舶注入技术难度较高,现阶段企业尚缺乏实施示范的主动性。
对于您提出的促进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研发的一系列建议,下一步,我委将跟进国际海底地质封存技术和政策进展,在制定相关规划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二氧化碳海底封存对于推动我国CCUS发展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相关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和知识分享,进一步推动CCUS在我国的研发、示范和推广。科技部将组织加强国内海底地质封存技术的探索,在浅海沉积盆地科学选址、工程注入、海底监测和泄露风险管控等方向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和研发部署。财政部将考虑海底地质封存技术发展需要,积极探索相关财政支持。海洋局将在二氧化碳海底封存立法和技术论证中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积极参与,在研发、实验和应用阶段提供需要的海洋观测预报和环境保障服务,并鼓励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中强化CCUS研究和示范任务,推动在该领域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8日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