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5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议》(第1358号)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私家车数量与日俱增。由于规划设计等方面原因,部分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可供机动车停放的车库、车位量不足,难以满足业主需要,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停车难、停车贵等问题确实存在。破解的根本途径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增加小区停车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业主需求。
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确实可以对控制停车服务收费水平发挥一定作用,但由于不同小区停车服务的基础条件、业主需求等差异较大,政府制定的价格难以与需求方具体要求、供给方服务能力精确匹配,容易出现市场激励不足问题,不利于引导经营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停车服务。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停车服务企业增加供给、改进服务,2014年12月,我委印发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指导各地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基本条件是业主具备选择物业或停车服务企业的能力,并与企业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政策实施后,对调动社会经营主体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设施供给、提升停车服务水平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正如您所说,部分小区也出现了停车服务收费水平上涨过快,增加业主停车费用支出的现象。
为规范停车服务收费、不断完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的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您在建议中就如何规范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表示赞同,对我们今后推进相关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下一步,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指导地方综合施策,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协调督导力度,推动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在放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同时,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有效抑制部分小区停车收费过快上涨。二是增加停车设施有效供给,采取疏堵结合办法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问题,合理规划配置住宅小区周边公共停车场,引导周边商用停车场错峰为附近住宅小区业主夜间停车提供服务。三是促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升自治能力,引导业主对住宅小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等事项做出约定,建立业主自我管理小区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良性机制。四是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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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