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00、3904、5501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支持淮南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的建议》(第390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内蒙古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第6000号)、《关于支持徐州加快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为全国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型提供示范的建议》(第550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委与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以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为突破口的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2013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国发〔2013〕45号,以下简称《规划》),首次界定了全国262个资源型城市,并根据资源保障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差异,将资源型城市划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和再生型四类。《规划》明确了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对进一步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
关于开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问题。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不仅要解决资源枯竭城市转型问题,更重要的是引导和支持数量众多的资源富集地区未雨绸缪、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规划》提出研究开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将立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可持续发展基础好、代表性和示范性强、试点作用突出的典型资源型地区,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以下简称中发7号文件)提出“选择典型资源富集地区创建转型创新试验区”,主要针对资源富集地区,通过改革创新,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资源型城市培育转型发展新动能,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关于开展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试点,支持有关城市建设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示范市等问题,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下一步工作中统筹研究、积极推动。
关于延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问题。2008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分三批界定了全国69座资源枯竭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央财政于2007年起设立针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对纳入的资源枯竭城市进行补助,支持其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补助期限为2007-2010年。补助期限到期后,考虑到有关资源枯竭城市的实际困难,经报国务院同意,将补助政策又延长5年。截止2015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累计安排资金近1000亿元,对首批资源枯竭城市支持期已近10年。政策实施以来,相关地区的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生产生活环境相对改善,对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明两年,前两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延长期限又陆续到期,考虑到近年有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部分地区还出现负增长等情况,我委会同财政部就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后续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考虑到合理引导地方政策预期且体现公平,同时避免对地方财政平稳运行造成较大影响,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政策到期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实行逐年“退坡”,实际上已延长了支持期限。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价考核工作,并在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同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布,加快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
关于将呼伦贝尔市有关旗市纳入资源枯竭城市试点问题。资源枯竭城市的界定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我委、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原则、标准和工作方案,经科学测算提出资源枯竭城市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同时,资源枯竭城市界定遵循申报制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界定前三批资源枯竭城市时,内蒙古自治区没有正式提出将有关旗市列为资源枯竭城市的申请,因此无法将其作为备选城市进行统一测算。目前,国家尚未开展新的资源枯竭城市界定工作。2010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发改东北〔2010〕2950号),对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范围内森林覆盖率高于70%的县(旗、区)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其中已包括呼伦贝尔市所属的牙克石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鄂伦春旗、扎兰屯市等5个旗市。对上述城市执行参照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已经体现了国家对有关地区的特殊关注和照顾。
关于支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问题。2013年,我委正式启动全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试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改造搬迁工程。近年来,我委积极总结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试点经验,并根据中央预算内资金规模将支持范围逐步扩大至54个独立工矿区。其中,2015年以来,我委已逐步将内蒙古自治区元宝山区、扎赉诺尔、白云鄂博、锡林浩特煤矿、扎鲁特旗联合屯等5个独立工矿区纳入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并根据《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中发〔2015〕6号)有关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五岔沟林业局深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参照执行了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政策。自2015年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委在专项建设基金中设立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通过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改造搬迁项目予以了重点支持,其中对内蒙古有关项目给予了重点考虑。关于将内蒙古17个重点独立工矿区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问题,我们将结合下一步研究编制《全国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规划》,综合考虑有关情况予以研究。
关于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问题。采煤沉陷导致地表建筑物损毁、耕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受损,甚至引发地裂、滑坡、地震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以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多次深入采煤沉陷区开展实地调研,启动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专题研究,完成了全国采煤沉陷区基本情况调查,开展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委正牵头制定《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正式征求了27个相关部门和主要煤炭产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意见》突出资源开采与沉陷防治同步、综合治理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基本思路,在厘清治理责任的基础上,分类推动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待《意见》出台后,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等问题。有关地方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就有关问题进行先行先试,探索符合本地特色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模式。
关于加大对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政策支持问题。今年2月,中发7号文件就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做出了重要部署,出台了培育产业新业态、提升基础设施水平、鼓励创新创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举措。关于将“东北振兴政策”扶持范围扩大至全国同类型城市问题,中发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本意见主要针对东北地区,全国其他老工业基地参照执行”。因此,东北地区外符合条件的老工业基地也可享受有关政策。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中发7号文件有关政策的落实,老工业基地所在地方政府也可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关于将有关城市纳入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问题,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中发7号文件关于“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的要求,积极研究设立基金的具体方案。下一步,我们将在研究细化基金设立方案的过程中对您们提出的建议予以充分考虑、统筹研究。
关于支持煤电一体化发展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2016年4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提出以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优化推进中东部煤电跨区域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为重点方向,通过优先纳入规划、煤电一体化项目同步审批、降低厂用电成本、实行优先发电调度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等配套政策,推动煤电联营有序发展。安徽省“十三五”期间电力供需相对较为宽松,按照《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565号)相关要求,对安徽省主要采取“缓核一批”等措施,适当放缓现有纳入规划及核准(在建)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关于支持新建淮南煤电一体化项目,能源局将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华东地区未来电力供需形势、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和准东至皖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进展等,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基础上,在“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统筹研究。
关于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我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明确了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职工安置渠道。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券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奖补资金将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2016年,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确定了地方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安置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中央财政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基础数据和地方财政部门申请,已拨付2016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276.43亿元,可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同时,地方政府应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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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