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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81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行车用燃油阶梯定价管理制度的建议》(第18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节约使用石油资源的观点。实践中,促进石油资源节约也一直作为调整和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石油消费量和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国家建立了与国际市场油价接轨的定价机制,并不断向市场化方向推进,目的就是为了使国内油价灵敏反映国际市场变化,在保障石油供应的同时,增强消费者节油意识。2016年1月,针对国际市场油价异常下跌,国家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立了40美元调控下限,当国际市场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降低,这也是针对我国石油资源匮乏,没有能力实施低油价政策而作出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2008年以来国家多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其中,2008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将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和0.1元分别提高到1元和0.8元,2014年底2015年初又分三次将单位税额进一步提高到1.52元和1.2元。上述政策措施对促进石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新能源发展,以及保障能源供应安全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车用燃油实施阶梯价格制度,我们也进行过研究论证,思路很好,但目前缺乏实际操作基础。与已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用水、用电不同,水、电用户主要为家庭和企业,用户消费场所固定,使用燃油的机动车流动性大,加油地点经常变化,且加油站众多,各加油站之间也未建立起针对机动车加油量的信息存储和共享机制,无法知晓机动车的历史加油信息,因此,针对车用燃油实施阶梯价格制度,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今后若条件成熟,可就此再作深入研究。当前,为进一步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主要通过财税政策提高用车成本和大排量汽车购置成本等方式予以实现。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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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1日

发布时间:2016/07/21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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