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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01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城市停车场及其收费问题的建议》(第8901号)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停车设施是城市重要交通基础设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私人小汽车快速进入家庭,远远超过预期,而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管理不到位,一定程度上造成城市“停车难”、交通拥堵矛盾日益凸显,降低了群众生活质量,影响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快停车设施建设是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的迫切需要,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在当前停车设施供给严重短缺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规划,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合理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
  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建议
  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为指导地方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2000年和2010年,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下发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明确了停车收费定价部门、管理形式、定价原则和办法,指导地方完善停车收费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差别化收费调节停车供给和需求。实际执行中,部分政策措施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差别化收费机制也不健全,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停车供需缺口不断增大,“停车难”矛盾日益突出,涉及停车收费的举报投诉也频繁发生,急需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增加有效供给,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顺应停车服务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经反复认真研究,2015年12月,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要求:一是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二是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加快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要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并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差距。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四是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推进收支信息公开,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积极研究探索由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的办法。
  对您们提出的“改变落后的收费标准”、“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制定收费标准”、“改革现行计费单位”等建议,我们原则赞同,上述《指导意见》总体体现了您们所提建议。实际执行中,部分城市已经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完善停车收费计费办法。下一步,我委将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继续指导地方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设施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建议
  正如您们在建议中分析的那样,停车设施建设滞后,供需缺口大是停车服务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同时违法停车普遍、市场秩序混乱也是重要原因。需要坚持建管同步原则,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增加市场供给,同步强化停车综合治理,实现停车规范有序,切实改善城市环境。
  我们赞同您们提出的加强停车建设管理的建议。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加快停车设施建设管理问题。2015年8月,我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从总体思路、编制规划、建设重点、社会参与、投融资模式创新、运营管理等方面,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供了政策指导,其中提出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等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公共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严格监管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的通知》(建城〔2015〕12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经营,加快向驾驶员提供停车设施使用状况,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停车设施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加大指导力度,重点在两批37个城市开展公交都市示范建设,通过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加快综合客运枢纽、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等停车设施建设,优先满足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安全、顺畅运营。
  目前,大多数城市结合自身实际启动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工作,在统筹项目建设、加快停车信息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以进一步扩大停车设施供给,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下一步,我委将配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继续指导地方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金融服务、运营管理等方面加强改革和政策创新,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停车供给不足矛盾,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制定完善停车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对一线员工的业务培训,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加强停车综合治理,加大对违章停车的治理力度,强化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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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6日

发布时间:2016/07/26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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