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7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国家废钢循环利用体系的建议》(第5476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短流程炼钢设备技术的政策扶持力度
使用电炉钢冶炼废钢生产钢材的工艺,是实现钢材循环利用、减少铁前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的重要途径。尽管目前,我国年度产钢量约占全球一半,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人均钢材积蓄量仍然偏低,且钢材大量处于服役期内,钢材循环利用率不高,电炉钢产量在粗钢产量中占比较低。我国当前仍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阶段,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预测,预计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粗钢产量和消费量都将处于较高水平。随着我国钢材积蓄量继续增加和部分钢材服役期满,钢材循环利用效率将逐步提高,我们已在循环经济相关规划、政策等方面对短流程炼钢工艺的进行了支持,但考虑到电炉钢技术属于成熟工艺,过多采用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国际贸易摩擦。因此,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依靠市场机制调节,进一步支持短流程炼钢工艺技术推广。
二、关于对短流程炼钢设备技术进行宣传推广
钢铁行业是我国工业的重要组成部门,我们非常重视钢铁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时期,将相关内容列入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并总结了典型经验模式进行宣传。
一是纳入专项规划。2013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在第三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中,对钢铁工业单列一节,提出鼓励构建“钢铁产品-废钢铁-电炉炼钢”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不少地方出台了本区域的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并对钢铁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要求和支持措施。
二是进行专项宣传。2011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简本)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232号),将宝钢集团、山东莱钢纳入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对废钢进行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排放的典型经验进行宣传,并要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强研究交流,推广经验模式。
三、关于对短流程炼钢企业加大产业或财税政策扶持
1985年中央出台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逐步形成了一套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您提到的短流程炼钢企业来讲,在达到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符合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等条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所得税低税率。其中,为提高钢铁材料洁净度、均匀度、组织细度等影响材料性能、提高冶金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环保,促进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配套相关材料、部件制造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条件的短流程炼钢设备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
三是自2015年7月1日起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废钢利用企业予以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税收优惠。
另外,对于您提出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废钢循环利用电弧炉项目,可以按程序申报我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补助资金。我们也将继续关注钢铁行业循环经济发展,适时对短流程炼钢工艺技术加大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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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