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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36、1238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回收利用的建议》(第1236号)、《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建议》(第1238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现答复如下:
  随着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车用动力蓄电池行业发展迅速,预计2020年废旧动力蓄电池将达到20万吨。我们赞同您们的建议,认为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回收利用管理制度,对于解决废旧动力蓄电池带来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资源环境等问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开展并将推动以下工作。
  一、关于完善政策法规
  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指导和支持,2016年1月,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目的是指导企业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设计、生产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该技术政策明确规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和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应分别承担各自生产使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工信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及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修订《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新能源电池生产商设计时采用便于安全拆卸电池组(包)、模块和单体,鼓励研发新能源电池环保、高效的逆向拆解成套设备。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二、关于完善标准体系
  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标委起草完成《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余能检测》国家推荐性标准,即将发布实施。电池拆卸、包装运输、梯级利用和材料回收等四项标准已列入标准制定计划。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将进一步深化和加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管理和回收利用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研制,有效的支撑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管理和回收利用相关工作开展和电池循环利用政策实施。
  三、关于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回收体系
  回收网络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是目前电池回收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实施该制度,引导汽车制造、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利用逆向物流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建立并实施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溯源制度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您们所提出的“建立全国车用动力电池管理信息系统,探索构建回收利用过程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应评价体系”的意见将会得到落实。
  四、关于加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
  我委和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问题,将其作为《重要资源循环利用工程(技术研发与装备产业化)》的重要内容,并在即将出台的《循环发展引领行动》中,作为下一步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方向。特别是考虑到部分废旧动力电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适用于电网储能电站等行业,国家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梯级利用,以节约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重点解决如何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使用安全性等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等问题。
  同时,我们还将健全环境无害化管理技术体系。环境保护部正在通过开展废新能源电池收集、贮存、运输、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置等环节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控制技术研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加强回收处理的环境监管。
  近年来,国家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支持了深圳、浙江等地的示范项目,也包括衢州的相关产业化项目。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利用各种方式支持相关项目的建设,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此外,我们还将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引导消费者自觉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规范的拆解处理企业,深化中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合作,提升我国的技术装备水平。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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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9日

发布时间:2016/07/19
来源: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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