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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882号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入廊定价机制的建议》(第3882号)收悉,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2015年11月,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明确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进行协调。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指导意见》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分别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和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构成因素中,既要考虑管廊建设、运营合理成本支出和投资经营回报,入廊管线占用管廊本体空间比例及使用附属设施等情况,也要考虑管线入廊后相关单位节省的管线更新改造、维护支出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成本等。其中,入廊管线占用管廊本体空间比例,是各入廊管线单位分摊入廊费用所考虑的主要依据之一。《指导意见》未制定统一的费用分摊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城市的不同管廊,其规格不同,具体入廊管线也有差别,设定统一的费用分摊比例较难符合地方实际。而按各管线在管廊中所占空间的比例分摊费用的方法,可根据不同管廊建设运营情况据实测算分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方法借鉴了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内部分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城市的费用分摊经验。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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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发布时间:2016/08/08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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