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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09建议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合理解决公立医院用电收费标准的建议》(第42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立医院具有教学、收容救治、非生产经营、非营利性等特征,在承担医疗救治任务外,还分担着预防、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肩负着重大的公益责任及社会责任,如果运营成本过高,不利于保障其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发挥,您们提出将公立医院用电收费标准调整为参照学校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收费标准,降低运行成本,我们表示十分理解。我国现行的电价政策中,不同用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即为了减轻居民用户负担,没有完全按用电负荷特性和用电成本确定电价,而是由同一地区工商业用户对居民用户进行补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问题,结合电价改革进程,配套改革不同种类电价之间的交叉补贴,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因此,从中央明确的电价改革方向看,不宜再扩大享受交叉补贴的居民用电价格执行范围。如果公立医院改为执行居民电价后,意味着当地工商业用户将承担更重的交叉补贴负担,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而且电费是医疗机构的运行成本,已作为医疗服务成本的一部分,纳入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考虑范围。
  为降低用户用电成本,促进经济增长,2016年1月和7月国家分两次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4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1.1分钱。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切实减轻电力用户负担。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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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8日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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